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
公司登記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
公司設立年起,新增企業
工商登記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
營業登記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對下列
申請公司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因此,上述需要到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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